湖北省造紙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湖北省造紙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Hubei Province Paper Industry Society
縮寫 :HBPPIS
第二條:本會是湖北省內從事本會是湖北省內從事造紙行業生產(或銷售)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相關經濟組織、社會團體自愿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生產(或銷售)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相關經濟組織、社會團體自愿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活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正確執行黨和國家制定的發展造紙工業的政策和法令。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組織行業協作,促進行業的發展和科技進步,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增加企業的經濟效益。
第四條: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北省經濟信息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湖北省武漢市建設大道623號B座1506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范圍:
(一)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業實行自律的行業規則、質量規范和服務標準,進行行業內考評,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協調會員關系,維護行業利益;
(二)開展行業內的調查研究,提出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的建議,代表本行業對與本行業發展、改革及與本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和有關機關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的建議;
(三)組織開展本行業的培訓、技術咨詢、新技術推廣、信息交流、會展招商等活動;
(四)代表會員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調查并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制訂并負責實施行業協會內爭議處理規則,協調本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或者其他組織的相關生產經營事宜;
(六)經法律、法規授權或由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出具公信證明,協調價格爭議。
(七)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制定有關產品標準的建議,依法參與制定(修訂)并組織實施有關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八)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及行業協會章程可以開展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是本行業的生產(或銷售)企業、事業單位和相關經濟組織社會團體。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并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培訓班或優惠給予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2年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本會每4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會議。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數的1/3。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聘請和解聘秘書長;
(六)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副理事長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秘書長一人。理事長、副理事長從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人員,從理事會中競選產生,或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聘任。聘任的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于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上述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并獲得2/3以上的會員通過后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后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并不得低于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
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或被撤銷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經2015年 1 月 日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2015年3月25日